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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主次责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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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面对无保险非机动车肇事、被告缺席的情形,律师完整固定人伤与财物损失证据,帮助伤者拿到次要责任对应的人身及财产赔偿。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人身受伤、手机等财物损坏。交警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委托两名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被告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投保任何保险,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事故造成原告右足开放性骨折、肌腱损伤,住院 25 天。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定误工期 120 日、护理期 60 日、营养期 90 日,原告支出鉴定费。原告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手机财产损失,要求被告按照 40% 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及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全套证据,证明事故发生、伤情、三期时长以及事故造成手机损坏的财产损失事实。 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审核证据,将住院票据中包含的伙食费从医疗费中剔除;无有效证据佐证的外购药费用不予支持;结合事故确实造成手机损坏的客观事实,酌情认定手机损失;综合非机动车之间事故情形,确定被告承担 30% 赔偿责任,而非原告诉请的 40%;参照浙江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算误工费,核算全部损失后按责任比例计算被告应当赔付金额,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交警划分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结合案情酌定被告承担 30% 赔偿比例。医疗费中已经包含的住院伙食费,不得重复主张;无证据支撑的外购药不予支持。虽无手机维修票据,但事故证据可以证实手机确因事故受损,法院可酌情认定财产损失。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一、非机动车侵权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3万余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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