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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拱墅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获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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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时增设违约加重条款,约束义务人按期给钱,通过司法确认赋予文书强制执行力,降低伤者后续拿不到赔偿的风险。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一(伤者)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与事故另一方申请人二(侵权人)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伤者委托执业律师作为代理人,侵权人亦委托执业律师参与处理。双方没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双方对于赔偿总金额、付款时间、违约后果进行协商,特别约定如果侵权人没有按期足额付款,则除原本应付赔偿款之外,还需要额外赔付伤者调解阶段已经放弃的 50000 元款项,同时伤者可就全部未履行款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完成之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办案经过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开展调解。代理律师代表伤者,与侵权人及其代理人协商赔偿总额、付款期限,重点设置违约惩戒条款,以此约束侵权人按期付款,防止调解达成后对方逾期拖欠赔偿款。各方达成完整调解协议后,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协议系各方真实自愿签署,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协议确认后,一旦义务人违约,权利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结果

裁定理由: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审查,调解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约定: 一、侵权人于 2026 年 8 月 15 日前向伤者赔偿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合计 140000 元; 二、若侵权人未按期足额履行,则除继续履行本金外,还需赔付伤者调解中放弃的赔偿款 50000 元,伤者可就全部未履行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伤者放弃其余主张,双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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