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嫌疑人涉嫌窃取被害人放置于电动车支架上的手机,涉案财物价值四千余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已经追回返还被害人;嫌疑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参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处理。
办案经过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梳理案件事实与全部量刑情节:嫌疑人系电话传唤到案,构成自首;涉案赃物已经完整追回发还,没有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整体犯罪情节较为轻微。 辩护律师结合上述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重点阐述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采纳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决定理由:被不起诉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综合考量本案涉案金额、自首、认罪认罚、赃物全部追回发还、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处理结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如不服该不起诉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