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明知他人借助网络云盘推广传播淫秽视频可以获利,签约成为平台推广人员,在网络群组内上传大量视频,并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引流,依靠拉新返佣、充值分成、收取入群费等方式牟利。经鉴定,群组内含有大量淫秽视频,实际违法获利五千余元。被告人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归案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委托两名执业律师作为辩护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庭审。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办案经过
案件公诉至人民法院后,辩护律师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电子勘验报告、淫秽物品鉴定意见、交易流水、到案经过等证据。辩护律师重点梳理被告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确认其属于次要辅助角色,同时固定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庭审中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提出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出违法所得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对在案全部证据予以质证核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视频,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 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