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杭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辩护认定从犯自首获缓刑案例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李鹏律师 在线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6.1万+
    服务人数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针对非法集资业务人员案件,律师争取认定从犯、自首情节,配合全额退赃,帮助数额巨大的当事人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入职某资产管理公司,先后担任理财顾问、团队经理、业务总监,在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许诺固定年化收益的方式,通过传单、口头宣传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被告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三千余万元,造成投资人一千七百余万元的损失,任职期间获取违法所得四十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已经将全部违法所得予以退出。被告人委托两名执业律师担任辩护人。案件由法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庭审。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办案经过

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辩护律师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仔细核对审计报告、投资合同、银行流水、退赃凭证、到案经过、同案人员供述等证据材料。庭审中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提出被告人不属于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整体犯罪链条当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系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已经全额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对全部证据进行庭审质证核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出违法所得,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按照规定发还给集资参与人,其余涉案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已经退出的违法所得按照规定发还集资参与人,其余涉案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后发还集资参与人。 若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被告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李鹏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鹏律师
5.0分服务:6.1万+人执业:9年
李鹏律师
13301201****9809 执业认证
  •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运河万科中心B区万锦汇大厦2幢2F
李鹏律师 | 浙江五民律所 创始合伙人 专委会主任 执业理念:专业铸就公信,敬业守护正义! 深耕法律行业十余载,始终以...
  • 138 6740 0852
  • 1386740085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