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犯罪嫌疑人)饮酒之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城市道路行驶,途经多处城市路段,在临近交警检查卡点时掉头逆向行驶试图逃避检查,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以及血液司法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 91.6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入罪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嫌疑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嫌疑人对全部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办案经过
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律师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对查获经过、酒精检测记录、血样鉴定报告、路面监控视频、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辩护律师结合本案血液酒精含量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嫌疑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阐述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量案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对全案证据予以审查,虽然嫌疑人存在遇检查掉头逆向逃逸的行为,但综合血液酒精数值、坦白、认罪认罚等全案情节,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案件结果
决定理由:被不起诉人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危险驾驶罪相关规定,但综合考量其血液酒精含量、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整体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该不起诉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