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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提供银行卡转移电信诈骗赃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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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庭审充分阐述当事人主观恶性、参与地位等辩护观点,结合认罪认罚制度,帮助当事人在量刑建议区间内获得裁判考量。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害人被网络交友诈骗,被骗资金共计一百余万元,其中部分赃款分别汇入两名被告人名下银行账户。两名被告人明知账户内资金属于犯罪所得,仍然提供个人银行卡接收赃款,办理取现、兑换美元,再将资金转账至境外账户。其中一名被告人非法获利四万五千元,另一名被告人非法获利七千元左右,案件属于情节严重。两名被告人分别委托执业律师,其中一名被告人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律师。法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庭审。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辩护人分别就主观恶性、地位作用、立功线索、犯罪金额认定等提出辩护意见。

办案经过

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辩护律师查阅全部卷宗,包括被害人陈述、银行账户流水、聊天记录、监控录像、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庭审阶段,第一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出于帮助他人的目的参与案件,主观恶性较小,存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员的相关情节,请求量刑予以考量。第二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受他人指示参与资金转移,属于共同犯罪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同时对涉案犯罪金额提出意见,请求法院从轻量刑。 法庭结合全部证据进行审查,认定二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协助转移,犯罪情节严重;采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区间之内,结合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综合考量作出裁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二被告人明知涉案钱款属于犯罪所得,仍然提供银行卡接收赃款,实施取现、兑换外币、向境外转账等转移赃款行为,情节严重,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扣押在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的非法获利应当退赔给被害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第一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 二、第二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0 元; 三、责令两名被告人分别将各自非法获利退赔被害人; 四、扣押在案作案手机全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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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 浙江五民律所 创始合伙人 专委会主任 执业理念:专业铸就公信,敬业守护正义! 深耕法律行业十余载,始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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