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构成赌博罪。第一被告人在其承租的超市场地内,多次组织参赌人员以扑克牌游戏的方式聚众赌博三十场以上,通过抽头方式获利六万元以上。为满足赌客对现金赌资的需求,第一被告人联系另外两名被告人,邀约二人到赌博现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套现服务,并支付好处费。后两名被告人在赌场内累计为赌客套现金额三十五万元,参与赌博场次约二十场,共同非法获利一万元。第一被告人具有赌博罪前科。三名被告人分别委托执业律师参与诉讼,其中一名被告人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律师。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全部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庭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赌博场次、抽头获利金额、主从犯认定、量刑及能否适用缓刑展开辩论。第三名被告人在审理阶段退出全部共同违法所得;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案经过
案件公诉至人民法院,各辩护律师查阅全部卷宗,核对参赌人员证人证言、搜查扣押笔录、电子数据、转账记录、前科材料、归案经过、各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庭审当中,第一位辩护人对指控的赌博场次、抽头获利金额提出事实及证据方面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从轻量刑;第二位辩护人提出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属于共同犯罪从犯,请求从轻处罚;第三位辩护人提出当事人系从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已经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法庭经审查,结合多名参赌人员证言、电子数据记录,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赌博场次、抽头渔利金额证据充分;区分共同犯罪地位,认定场地组织者为案件主犯,提供套现服务的二名被告人属于从犯;考量退赃、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中一名从犯依法适用缓刑,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第一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主犯;另外两名被告人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到场提供套现帮助,构成赌博罪,属于共同犯罪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第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结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第三名被告人宣告缓刑。扣押在案作案手机予以没收;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第一名被告人剩余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一、第一名被告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二、第二名被告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第三名被告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手机全部予以没收; 五、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第一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