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劳动者 AXX)受建筑劳务用工管理,在项目工地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 AXX所受伤害构成工伤,用工单位为 XX公司。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 XX公司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XX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公司主张:劳动者 AXX的劳动关系早已解除,受伤时已在其他项目提供劳务;本次受伤并非工作时间、属于个人行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撤销案涉仲裁裁决。劳动者 AXX委托我作为其被申请人阶段的代理律师参与本次撤裁司法审查程序。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人仔细研读用人单位撤裁申请书、全部仲裁卷宗、工伤认定文书、劳动合同、考勤、微信工作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材料。 本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仅审查法定六类撤裁情形,不重新对案件实体事实进行全面审理。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存在劳动关系、非工作时间受伤等,均属于实体事实争议,并非法定撤裁事由。
代理思路确定如下:
- 区分实体事实争议与法定撤裁要件,向法院阐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实体异议,应当在工伤认定的行政救济程序中解决,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
- 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为已经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在未被撤销、变更的前提下,仲裁机构以此作为裁判基础合法有据。
- 结合某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说明建筑行业多项目人员调配的用工特点,其他项目的劳务、考勤记录不能当然消灭双方用工关系;劳动者系接受班组管理人员安排开展作业,属于履行工作任务受伤,双方争议属于实体证据评判范畴。
- 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枉法裁判等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用人单位的撤裁申请。
代理人整理书面代理意见,庭审中围绕撤裁的法定审查边界充分发表抗辩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裁定驳回 XX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用由申请人 XX公司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