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王XX自2020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间在被申请人某公司处担任叉车司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4月12日18时许,王XX因对之前工作中撞坏他人汽车被扣除两百余元赔偿款一事不服,与仓储部主管谭XX发生争执,期间摔碎一玻璃杯。民警出警处理后,谭XX表示不追究摔坏玻璃杯一事,王XX随后离开。同日,某公司以王XX辱骂威胁领导、损坏公司物品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为由,征求工会意见后,于次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删除其门禁权限。王XX遂委托尚丹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员工手册》能否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二是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
针对焦点一,某公司虽提供王XX签收《员工手册》的记录,但未能证明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否则不具有约束力。故该《员工手册》不能作为认定依据。
针对焦点二,某公司主张王XX辱骂威胁领导并损坏公司物品,但仅提供报警回执和现场照片。报警回执显示双方仅发生争执,且主管明确表示不追究摔坏玻璃杯一事,无法证明王XX损害公司物品;同时,无直接证据证明王XX存在辱骂威胁行为。某公司亦未证明王XX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解除与王XX的劳动合同缺乏证据支撑,解除理由不能成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结合王XX的工作年限及实发月平均工资4千余元,仲裁委支持其按5千元/月计算3个月的主张。最终裁决: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