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夏X、刘XX系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栋某号房屋所有权人,被告严X系该小区某栋某号房屋所有权人,两套房屋均系跃层,被告房屋在原告房屋楼下。被告房屋二楼卧室原设计有一窗户与原告一楼厕所窗户相邻,被告未经批准将窗户改为入户门,并在公共XXX内放置移动楼梯出入。此外,被告在属于公共结构空间的XXX内贴瓷砖、搭建顶棚、安置玻璃及摄像头,并堆放私人物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采光、通风及隐私权,多次协商及物业、社区调解无果,遂委托尚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入户门、顶棚等附属设施,恢复XXX及外墙面原状,并赔偿交通费、律师费等损失1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将二楼卧室窗户改为入户门是否违规及是否侵犯原告权益;二、被告对XXX的改动和利用(包括搭建顶棚、安装摄像头等)是否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被告辩称,其未安装楼梯,仅放置柜子分隔,且摄像头未对着原告厕所,搭建顶棚是为防止高空抛物,相关部门未认定其违法改建。第三人某物业公司述称已尽到沟通职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XXX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结构部分。被告未经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将窗户改为入户门,违反了住宅装饰装修相关规定,且紧邻原告厕所,对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及隐私造成潜在侵犯。被告私自占用XXX贴砖、搭建顶棚、安装摄像头及堆放物品,属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关于防高空抛物的抗辩不能成为私自占用公共空间的合法理由。对于原告主张的1万元损失,因非侵权产生的必要费用,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二楼入户门并恢复为原卧室窗户;拆除XXX内搭建的玻璃、摄像头、顶棚及附属物,搬走私人物品并恢复原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