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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尚丹律师代理简X融资咨询合同纠纷部分胜诉,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服务费 2.1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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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丹律师仔细梳理合同、承诺书等证据,厘清款项性质,识别收据与承诺书文字表述矛盾,界定案涉款项属于服务费而非定金,合理调整诉讼预期。在被告缺席审理情形下,依托完整证据链与清晰法律逻辑,促成法院支持返还核心款项,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9年4月20日,原告简X与被告某担保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向合作银行办理无抵押信用贷款,原告向被告支付咨询服务费。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1万余元,被告出具收据,收款事由为“综合融资”。2019年8月9日,双方签署承诺书,被告承诺于同年9月20日前下款,如未下款则退还所收服务费,再无纠纷。后因被告未能办理贷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3万余元。被告某担保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支付的2.1万余元款项性质是否为定金,以及被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该款项为定金,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法院经审查认为,收据未明确载明款项性质,承诺书中虽提及“所交定金2.1万余元”,但结合上下文义,承诺书明确约定“如未下款则退还所收服务费,再无纠纷”。这表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被告的违约责任即为退还所收服务费,双方并无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款项性质应认定为服务费而非定金,被告仅需承担退还服务费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被告某担保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定金罚则,原告简X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担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简X返还服务费2.1万余元;驳回原告简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百余元,由原告简X和被告某担保公司各负担四百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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