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何XX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建筑面积121余平方米,购房总价148万元。虽合同记载为清水房,实为精装样板房。何XX接房后偶尔居住。某年10月,何XX父亲回该房居住时,发现房屋三楼露台大量积水倒灌室内,导致墙面发霉、地板浸泡、家具受损。经查,系露台排水管被装修施工遗留的墙布堵塞所致。某公司与物业向装修公司发函要求整改未果。何XX遂委托尚丹律师诉至某法院,要求赔偿装修及家具损失、交通费、律师费等。经某评估公司评估,房屋装修及家具等损失为51.5万余元,产生评估费0.7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损失金额的认定。某公司辩称涉案房屋为清水房,且何XX接房后未及时排水导致损失扩大,拒绝赔偿。尚丹律师在庭审中通过详实的证据链予以反驳:首先,通过调取同小区同类户型清水房交易价格,结合购房款构成,证明涉案房屋实为精装样板房;其次,通过物业现场查勘视频、整改联系函及堵塞物实物等证据,证明渗水系装修施工堵塞管道所致,属于房屋质量瑕疵;最后,指出涉案房屋为度假房,何XX常住主城,无法随时管理,未及时排水并非其过错,被告免责抗辩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某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应承担保修及赔偿责任。何XX对损失扩大无过错。经评估,各项损失及评估费共计52.2万余元,应由某公司承担。同时,某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何XX不得不委托律师维权,产生律师费1万元,亦应赔偿。对于交通费、误工费因未举示证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公司赔偿何XX各项损失及评估费52.2万余元;赔偿律师费1万元;驳回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4500余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