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海玲,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X,浙江XX律师。
被告凌X,男,汉族,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韩X,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戚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XX,浙江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凌X、韩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凌X、韩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XX撤回对凌X、韩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徐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童栎丞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楼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