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男,201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理人:吴X,身份信息同上,系李X母亲。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张海玲,浙江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第三人:陈XX,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第三人:李XX,男,199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李X诉被告李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X、李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X、李X撤回对李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5元,减半收取952.5元,由吴X、李X负担。
审判员 崔白洁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