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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杜XX、杜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6)浙0109民初17396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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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杜XX、杜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民初17396号
原告赵X,女,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俞X、张海玲,浙江XX律师。
被告杜XX,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杜XX,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中国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2027883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XX**。
负责人潘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诉被告杜XX、杜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赵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杜XX、杜XX、中国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X撤回对杜XX、杜XX、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X负担。
审判员  王丹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XX
  • 1970-01-01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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