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2023)京件案字第0HIX号
申请人:北京XX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XXX。
法定代表人:谢XX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浩南河北XX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XXXXX
法定代表人:朱XX理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员工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根据申请人北京XX公司(以下称中请人)向本会提交的以北京XX公司(原名称为北京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称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以及《玻璃不锈钢供货及安装合同》(以下称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于2023年X月2X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问因本案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以下称本案)。本案编号为(2023)京仲案字第03X1X夕
本案适用本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中简易程序的规定。本会受理本案后,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仲裁规则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称仲裁员名册),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因双方未按期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依据仲裁规则,本会主任指定张XX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于2023年X月2X日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决定于2023年X月31日开庭审理本案。本会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将组庭通知、开庭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未对仲裁庭组成提出异议,亦未提出回避申请。
仲裁庭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于2023年X月31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庭审。申请人当庭提交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仲裁庭于2023年X月31日决定予以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变更仲裁请求答辩通知、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被申请人同意放弃变更仲裁请求的答辩期,当庭发表答辩意见。
庭审中,仲裁庭听取了申请人对仲裁请求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仲裁庭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辩论。庭审结束前,双方当事人均发表了最后陈述意见。
申请人最终确认的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X20000元(指人民币,以下同);
2.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仲裁庭确认的调解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X20000元,付救安排如下:
1.被申请人于2023年XX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0X000
元
2.被申请人于2023年XX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0X0003.被申请人于2023年XX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0X000元;
元:
X.被申请人于202X年1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0X000
(二)本案仲裁费XXX元(含仲裁员报酬2XXX3.22元,机构费用XXX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于202X年1月XX日前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XXX元;
(三)如被申请人未按本调解书第(一)(二)项按期足额向申请人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申请人有权立即就剩余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独任仲裁员(签字):张XX
2023年X月1X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