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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 成功确认债务人配偶名下48万元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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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道博(襄阳)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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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专业代理,成功确认了债务人配偶名下48万元存款中50%的份额属于债务人财产,为原告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实现24万元债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在执行案件中的实践价值。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债务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确认张某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24万元。裁定生效后,张某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4年5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原告发现,张某与其配偶陈某于2023年12月12日登记离婚,但离婚协议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2年至2023年)在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存入定期存款合计63万余元。原告认为该存款属于张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怠于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遂委托本所龚傲冬律师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

我方(原告冯某)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确认被告陈某名下银行账户中的48万元存款属于二被告(陈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份额(即各24万元);

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债务人张某的配偶陈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分割以清偿债务。

被告陈某辩称:张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与张某在《婚内协议》中约定各自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故其名下存款系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张某亦认可陈某不知情。

代理律师围绕以下关键点展开论证:

1. 财产性质:陈某名下63万余元存款形成于其与张某多次结婚、离婚又复婚的复杂婚姻关系期间,但最后一次复婚(2017年7月18日)至离婚(2023年12月12日)期间,陈某存入多笔定期存款,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

2. 《婚内协议》的效力:陈某提交的《婚内协议》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8日,但其所用信纸与当庭答辩状一致,形成时间存疑。更重要的是,即便该协议在夫妻之间有效,未经债权人认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

3. 债权人代位析产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债务人怠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陈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中的48万元为陈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份额(即各24万元)。该判决为原告后续申请强制执行该24万元份额(即张某的财产份额)扫清了障碍。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龚傲冬发挥了以下关键作用:

· 精准选择诉讼路径:在债务人张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及时启动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突破执行僵局,为债权人开辟了新的救济渠道。

· 有效击破《婚内协议》抗辩:针对被告提出的“婚内协议约定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的抗辩,代理律师一方面质疑协议的真实性(形成时间存疑),另一方面援引法律原理指出:夫妻内部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成功排除该抗辩。

· 固定关键事实证据:通过申请法院调查或原告提供的线索,查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多笔定期存款记录,证明存在63万余元共同财产,为析产奠定事实基础。

· 合理确定析产范围:原告仅主张其中48万元(未超过陈某实际存款总额),且要求各占50%,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的一般原则,使法院能够顺利支持。

通过专业代理,成功确认了债务人配偶名下48万元存款中50%的份额属于债务人财产,为原告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实现24万元债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在执行案件中的实践价值。


  • 2024-07-01
  •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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