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某装饰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原名某工程公司)此前签订了《玻璃不锈钢供货及安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款项结算等问题产生纠纷。某装饰公司认为其已按约完成供货及安装义务,但某科技公司未能依约支付相应款项,遂向某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82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某仲裁委经审查予以受理,案号为(2023)某仲案字第XXXX号。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双方未按期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某仲裁委主任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于2023年8月31日开庭审理。庭审期间,某装饰公司当庭提交变更仲裁请求申请,某科技公司同意放弃答辩期并当庭进行答辩。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并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及最后陈述。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应当支付给申请人某装饰公司的工程款具体金额如何认定。双方对已完工工程量、验收情况及已付款项的抵扣存在不同主张;其二,因违约产生的仲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如何分担。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违约导致仲裁,相关费用应由被申请人全额承担;被申请人则对部分款项的支付条件及金额提出异议。在仲裁庭的释X与引导下,双方围绕上述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与证据交锋。
【裁判结果】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原则,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仲裁庭依法确认调解结果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向申请人某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82万元。该款项分四期支付,每期20.5万元,分别于2023年10月31日、11月30日、12月31日及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
第二,本案仲裁费3.2万余元(含仲裁员报酬2.1万余元及机构费用1.1万余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需于2024年1月10日前,将该笔由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第三,设定违约加速到期条款。如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申请人有权立即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标准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第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