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购房自然人,委托代理人杜XX、王禾杰律师;被告一:地产企业,委托诉讼代理人两名律师;被告二:度假村地产企业,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名律师。原告查封前与被告二签订购房协议,付清全部房款、收房入住并缴纳物业费。被告一因债权查封案涉房屋,原告提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起诉,请求停止执行、解封房屋、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配合过户;两被告分别持反对、认可原告购房事实的不同意见。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各方均到庭应诉。王禾杰律师整理购房协议、全款收款收据、房屋交接单、物业缴费凭证等完整证据,围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四要件逐一举证,论证原告满足排除强制执行全部法定条件,针对性反驳被告一全部抗辩观点。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原告在房屋查封前签订合法书面购房合同、付清全款、实际占有房屋,非自身原因未过户,完全符合排除执行法定情形;确权、过户、解封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不予支持。
适用法条
《民法典》物权登记条款、《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相关规定、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判决内容
- 停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 驳回原告确认产权、解除查封、办理过户的其余诉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