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李X原系某公司业务员,代表公司与某公司签署某城际轨道交通工程供货合同。2024年2月,李X为追回项目供货尾款,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提出需要25万元业务费前往南京跑办。陈X同意并安排公司员工耿X陪同前往。同年3月,李X从公司财务支取25万元现金,次日与耿X到达南京。期间,李X带耿X见了自己的战友陈X,将一个装有香烟的手提包交给陈X,制造已将回扣交付的假象,后与耿X分开。至案发,李X未将尾款要回,某公司通过诉讼追索。一审法院认为,李X采用欺瞒方式将25万元据为己有,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责令退赔25万元。李X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涉案的25万元款项性质为何,是李X应得的业务提成,还是其非法占有的公司财物;第二,李X在获取该笔款项时是否已经离职,其行为究竟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认为李X骗取款项时已离职,属于诈骗;辩护人则认为李X未离职,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款项性质,某公司有明确的提成规定,且李X系主动提出需要25万元业务费,该款项并非业务提成。关于罪名认定,证据显示李X在支取款项时并未办理正式离职手续,仍领取工资并处理公司业务,其受公司指派代表公司实施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其虽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但不影响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此外,二审期间李X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单位全部25万元损失。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