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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挖掘家庭困境情节,成功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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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律师 在线
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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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郑召君律师担任吴某某一审辩护人,全面研判案件,提出罪名、从犯辩护观点,同时挖掘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家庭特殊困境等情节,提交相关证据,申请适用缓刑。法院虽未采纳定性及从犯意见,但采纳其余辩护情节,当事人获缓刑,非本人所有涉案车辆也依法予以返还。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委托郑召君律师担任辩护人; 被告人:董XX; 被告人:谢XX,委托其他辩护人; 被告人:李XX,委托其他辩护人。

几名被告人共谋,计划将多名外籍人员从中XX边境转运,协助偷渡出境,途中为逃避检查采取换车、绕行等手段,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诉机关指控四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属于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提出相应量刑建议。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郑召君律师作为吴XX辩护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提出本案应当定性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当事人属于从犯,同时结合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家庭实际困难、涉案车辆并非当事人所有等情节进行辩护,提交家庭及财产相关证据,请求对当事人适用缓刑。法院未采纳罪名变更、从犯的辩护意见,但采纳未遂、坦白、认罪认罚以及家庭客观情况等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四被告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实施策划、安排转运外籍人员偷渡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谢XX、吴XX属于主犯,董XX、李XX属于从犯;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完成偷渡,系犯罪未遂;各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吴XX家庭实际情况,对其宣告缓刑;涉案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非被告人所有的涉案车辆返还车辆所有权人。

适用法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内容

1. 谢XX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已缴纳); 2. 吴XX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 5000 元(已缴纳); 3. 董XX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 5000 元(已缴纳); 4. 李XX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 3000 元(已缴纳); 5. 扣押手机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涉案两辆车辆返还实际所有权人。 不服判决,可在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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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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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中共党员,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红河州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中共建水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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