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 A 受被告 B 个人雇佣,担任司机岗位,双方形成个人之间劳务关系。2022 年 12 月 13 日,A 在提供劳务工作过程中,与案外人 XX 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A 与 XX 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A 首先选择向交通事故的侵权第三人 XX 及其保险公司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 A 案涉全部损失合计 560000 元,判令 XX 及其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共计赔偿 A420000 元,后 XX 及保险公司已全额履行完毕赔付义务。
就交通事故中未得到填补的剩余损失,A 委托我方代理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雇主张XX 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10000 元。
办案经过
接受被告 B 委托后,代理律师对案件基础事实、前案生效判决、法律条文进行全面拆解梳理。本案核心难点在于: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遭受第三人损害时,受害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起诉第三人,也可以起诉雇主补偿,极易产生 “找第三人赔完还能直接找雇主兜底” 的误区。
代理律师首先梳理前案裁判文书,核算原告总损失、第三方实际赔付金额,厘清剩余损失的由来。随后重点检索、解读《民法典》第 1192 条劳务侵权条款,区分“补偿责任” 与 “过错责任”的法律边界:第三人侵权下雇主的补偿义务不等于无条件兜底,个人劳务受害,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雇主自身存在过错。
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围绕两大核心要点展开抗辩:
第一,原告的损害来源于第三人 XX 的交通事故侵权,原告已经通过前诉拿到第三人的全部赔偿款项;
第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雇主张XX 存在选任、管理、提供劳动工具、安全保障方面的过错。案涉交通事故系原告与第三人同等责任引发,事故发生并非雇主未提供安全条件、未履行管理义务所导致,雇主不存在可归责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代理律师结合司法裁判规则向法庭说理:《民法典》1192 条的 “补偿” 并非雇主无条件兜底,在雇主无过错的情形下,雇员不能就第三人赔付之后的剩余损失要求雇主承担赔偿。
案件结果
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雇主张XX 是否应当对原告 A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第三人行为受损,虽有权选择向第三人或者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权利,但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责任,应当以接受劳务一方存在过错为前提。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雇主张XX 对本次交通事故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据此判决驳回原告 A 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本案中律师跳出 “雇员受伤雇主就要赔” 的固有认知,精准拆解民法典劳务侵权条款,厘清补偿责任的适用前提,围绕雇主无过错进行举证与抗辩,成功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小结
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只要是干活期间受伤,无论雇主有无过错,雇主都要兜底赔偿。通过本案可以明确:
个人劳务关系下第三人致雇员损害,雇员享有请求权选择权,可以告第三人,也可以告雇主,但雇主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自身存在过错,并非无条件兜底;
雇主常见过错情形包括:选任无资质人员、未提供安全劳动条件、未尽管理培训义务等;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
雇员先起诉第三人拿到赔偿后,就剩余损失另行起诉雇主的,法院需要单独审查雇主是否存在过错,不能直接判令雇主对差额部分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