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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协助上游转移网络诈骗赃款认定从犯获减轻处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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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协助转移诈骗赃款情节严重的案件,成功认定当事人为从犯,结合认罪认罚情节实现依法减轻处罚。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名被告人与境外人员联络,在明知资金属于犯罪赃款的情况下,为赚取转账金额百分之一的好处费,在多地招募其他人员,收集他人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配合刷脸核验,协助上游转移网络诈骗犯罪所得。涉案资金来源于裸聊威胁、虚假外汇投资等诈骗案件,多张涉案银行卡流水总额较高,查证属实涉案赃款金额巨大,案件属于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共同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公安机关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扣押涉案作案手机。其中两名被告人委托执业律师担任辩护人,一名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法院先适用速裁程序,后变更为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庭审。三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办案经过

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辩护律师查阅卷宗材料,核对被害人陈述、同案人员供述、银行及支付平台流水、扣押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在整个犯罪链条当中属于次要地位,构成从犯;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法庭结合全部在案证据进行审查,采纳辩护人关于从犯、认罪认罚等相关辩护意见,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三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提供支付账户、刷脸验证等方式协助转移赃款,情节严重,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当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结果: 一、三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三名被告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0 元,按比例发还对应被害人;扣押在案三部作案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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