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名被告人与境外人员联络,在明知资金属于犯罪赃款的情况下,为赚取转账金额百分之一的好处费,在多地招募其他人员,收集他人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配合刷脸核验,协助上游转移网络诈骗犯罪所得。涉案资金来源于裸聊威胁、虚假外汇投资等诈骗案件,多张涉案银行卡流水总额较高,查证属实涉案赃款金额巨大,案件属于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共同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公安机关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扣押涉案作案手机。其中两名被告人委托执业律师担任辩护人,一名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法院先适用速裁程序,后变更为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庭审。三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办案经过
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辩护律师查阅卷宗材料,核对被害人陈述、同案人员供述、银行及支付平台流水、扣押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在整个犯罪链条当中属于次要地位,构成从犯;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法庭结合全部在案证据进行审查,采纳辩护人关于从犯、认罪认罚等相关辩护意见,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三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提供支付账户、刷脸验证等方式协助转移赃款,情节严重,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当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结果: 一、三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三名被告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0 元,按比例发还对应被害人;扣押在案三部作案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