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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劳动仲裁案:物流公司调岗员工拒不配合企业获得合法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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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完整梳理制度、沟通流程、解除程序证据,论证企业调岗及解除行为合法性,帮助企业打赢劳动争议诉讼,免于承担大额赔偿金风险。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劳动者多年在该物流企业工作,岗位为网点业务负责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岗位归类为收派业务类,岗位实行经行政许可审批的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公示绩效考核、人员管理、奖惩处罚等内部管理制度,劳动者签收确认学习过相关制度。 该劳动者当年度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C1(待改进)。企业依据内部管理制度与劳动者面谈沟通,告知绩效结果并提出岗位调整方案,向劳动者提供多个岗位备选,劳动者明确全部拒绝。企业后续作出正式调岗通知,将其就近调整至同片区收派员岗位,同时告知如拒不到岗报到,继续在原地点打卡将视为旷工。劳动者不认可调岗决定,拒绝前往新岗位报到,依旧在原工作地点打卡。企业多次发送限期到岗通知,告知旷工违纪后果,在征求工会意见之后,以劳动者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机构裁决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亦同时起诉,两案合并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调岗是否具备合理性、是否构成旷工、解除是否合法、不定时工作制应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展开举证辩论。

办案经过

案件受理之后,代理企业的辩护律师完整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劳动合同、工时审批文件、经过民主程序的全套规章制度、制度签收培训材料、绩效考评全套记录、双方多轮沟通邮件、调岗通知、限期到岗通知书、工会征询函、解除通知书、送达凭证等。

庭审当中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

第一,案涉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送达,对劳动者具备约束力;

第二,调岗系基于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岗位同属劳动合同约定的收派业务类,工作地点就近安排,企业也告知可以申请交通、住房补贴,调岗具备合理性,属于企业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第三,劳动者在收到调岗及旷工后果提示之后,仍然拒不到新岗位履职,即便在原地点打卡,也不构成正常提供劳动,属于旷工;

第四,单位履行催告、征求工会意见等全部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第五,该岗位已经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依据本省司法口径,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三倍工资,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对调岗合理性、旷工事实、制度效力、工时制度法律适用进行审查,采纳企业方代理人主要辩护观点。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用人单位在法律框架内享有经营用工自主权,调岗应当审查调岗是否基于经营需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重大变更、有无歧视侮辱、是否显著降低劳动条件报酬等要素。本案案涉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劳动者已经签收知晓。本次调岗基于年度绩效结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业务类别,工作地点就近,企业亦提供补贴申请途径,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劳动者收到调岗通知,被告知拒不到岗的旷工后果,仍拒绝前往新岗位报到,构成连续旷工。用人单位履行催告、征求工会意见程序,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另,该岗位经过行政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按照地方裁判口径,不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

判决结果

一、原告企业无需向被告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原告企业无需向被告劳动者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三、驳回劳动者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劳动者负担。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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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 浙江五民律所 创始合伙人 专委会主任 执业理念:专业铸就公信,敬业守护正义! 深耕法律行业十余载,始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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