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杨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某法院作出(2024)某法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并已生效。因杨X未履行义务,王X向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8万元,执行费500元。法院立案后,向双方发出相关通知,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杨X名下财产,发现其证券、保险无财产,银行账户已冻结。随后,法院前往某不动产登记中心、某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某车管所及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某分中心查询,发现杨X名下有位于某小区某幢某号的房产(已保全)及车牌号为某AXXXXX的大众小轿车(已保全),无公积金信息。执行过程中,法院已执行到位12万元案款。
【争议焦点】本案执行阶段的核心焦点在于剩余36万元案款的执行策略与和解方案的制定。一方面,被执行人杨X名下虽有房产和车辆被保全,但不动产及车辆的评估、拍卖周期较长,且可能面临流拍或变现价值贬损的风险;另一方面,被执行人杨X具备一定的还款意愿,但短期内难以一次性全额清偿剩余债务。因此,如何在保障申请执行人王X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执行和解程序提高债权实现效率,避免冗长的资产处置程序,成为本案的关键。
【裁判结果】经过平等自愿协商,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杨X就剩余36万元案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据此,某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裁定终结(2024)某法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同时裁定,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如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