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 A 公司系保洁服务企业(化名),委托我方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 B 公司为工程类企业(化名)。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保洁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外地某精装项目提供户内及公区保洁服务,约定保洁综合单价,合同为暂定总价,工程量最终按套内面积进行结算,同时约定原告收款前应当提供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全部保洁工作。原告认为按照合同履行情况,被告应当按照合同暂定对应金额结算,扣除已经支付的服务款项后,尚有部分保洁服务费未予以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款项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之初主张被告支付保洁服务费 10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抗辩,合同为暂定价款,应当以内审核算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同时提出原告没有足额开具发票,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诉讼过程中,结合双方证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调低主张的服务费金额,要求被告支付保洁服务费 10万余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委托后,代理人全面调取案涉服务合同、项目履约资料、双方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收款凭证、发票开具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梳理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关于单价、工程量结算规则、发票、付款条件的约定。
针对被告提出的内审结算金额、未开票故付款不成就两项核心抗辩点,代理人重点核查:
一是被告单方发送内审结算文件的全部聊天过程,被告单方出具的内审结算材料并未获得原告盖章确认,不能直接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二是整理全部发票开具凭证,证明原告已经完成开票义务,反驳被告付款条件未达成的抗辩。庭审中提交全套证据,围绕实际完成工程量、应付尾款、逾期利息的计算逻辑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庭审结束后结合被告提交的工程量明细,协助当事人对诉讼请求进行调整,降低诉讼主张金额,更贴合现有证据能够支持的范围。
案件结果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洁服务费 10万余元,并以该未付服务费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