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8月9日,某公司副经理白某甲邀请员工前往某县某乡某地野炊。经理杨XX安排员工马X甲驾驶教练车,再审申请人王XX驾驶其所有的某AXXXXX号小轿车前往。野炊结束后,杨XX安排王XX驾驶大巴客车,马X甲驾驶某AXXXXX号小轿车返回。后马X甲将车钥匙交由肇事者李XX,李XX酒后驾驶该车搭乘张XX等人,行驶至某省道某公里处时驶入边沟撞树,致张XX死亡、多人受伤。交警认定李XX负全责。
受害人亲属张XX等人起诉王XX、李XX、某公司及某公司青海分公司索赔。一审法院认定王XX未允许李XX驾车,无过错,判决其不担责。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王XX明知李XX酒驾未予制止,改判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王XX不服,委托辛小平律师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其一,王XX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二,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临时变更开庭地点且未依法有效通知当事人,直接进行缺席判决,是否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并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王XX的过错问题,生效刑事判决及证人证言证实,王XX在野炊结束后将车钥匙交给了未饮酒的马X甲,李XX系从马X甲处抢走钥匙后酒后驾车。王XX对李XX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事先并不知情,亦未授权,不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饮酒的情形,故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程序问题,二审法院原传票通知开庭地点为某监狱,庭审时却临时变更为某县法院,且卷宗无变更通知记录,导致王XX未能到庭,严重剥夺了其辩论权。最终,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王XX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