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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律师代理某甲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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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小平律师 在线
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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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辛小平律师梳理复杂资金流水与多层法律关系,提炼 “无偿赠与”“协助抽逃出资” 两大核心主张,围绕资金流向、债权形成时间节点组织证据,庭审积极质证,对抗对方抗辩。虽受客观证据限制未能改判,但凭借严谨诉讼策略与法律逻辑,充分履行代理职责,尽力维护委托人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乙公司需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垫资利息等共计X万余元。后因某乙公司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某甲公司查明,某乙公司股东于2013年10月缴纳第二期注册资本金X万元。次日,某乙公司即将该X万元以“还借款”名义分别转入陈XX、刘XX账户。某甲公司认为该行为系无偿赠与及协助抽逃出资,严重损害其债权实现,遂诉请确认某乙公司向陈XX、刘XX无偿赠与X万元的行为无效。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请,某甲公司委托辛X甲律师等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其一,某乙公司向陈XX、刘XX转款X万元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偿赠与;其二,该转款行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某甲公司利益,或构成协助抽逃出资等法定无效情形。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赠与事实,某甲公司提供的转账凭证仅能证明转款事实及“还借款”备注,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无偿赠与的合意。关于行为效力,首先,案涉转款发生于2013年,而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的债权于2019年方经判决确认,转款时债权尚未形成,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形。其次,陈XX、刘XX并非某乙公司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不符合协助抽逃出资的法定主体要件。最后,即使该转款行为涉嫌抽逃出资,某甲公司依法可主张相关主体承担返还出资或赔偿责任,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转款行为本身绝对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故不符合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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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小平律师执业于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目前担任律所合伙人,毕业于青海民族大学法律系,深耕互助检察、法院两大司法机关(侦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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