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乙公司需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垫资利息等共计X万余元。后因某乙公司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某甲公司查明,某乙公司股东于2013年10月缴纳第二期注册资本金X万元。次日,某乙公司即将该X万元以“还借款”名义分别转入陈XX、刘XX账户。某甲公司认为该行为系无偿赠与及协助抽逃出资,严重损害其债权实现,遂诉请确认某乙公司向陈XX、刘XX无偿赠与X万元的行为无效。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请,某甲公司委托辛X甲律师等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其一,某乙公司向陈XX、刘XX转款X万元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偿赠与;其二,该转款行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某甲公司利益,或构成协助抽逃出资等法定无效情形。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赠与事实,某甲公司提供的转账凭证仅能证明转款事实及“还借款”备注,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无偿赠与的合意。关于行为效力,首先,案涉转款发生于2013年,而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的债权于2019年方经判决确认,转款时债权尚未形成,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形。其次,陈XX、刘XX并非某乙公司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不符合协助抽逃出资的法定主体要件。最后,即使该转款行为涉嫌抽逃出资,某甲公司依法可主张相关主体承担返还出资或赔偿责任,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转款行为本身绝对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故不符合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