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10月,刘XX与马X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号铺面出租给马X,租期5年,年租金7万元,约定每年支付一次。马X陆续支付部分租金,刘XX出具了部分收条。2021年3月,刘XX起诉马X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欠付租金1万元,法院作出(2021)某法民初第1116号判决,驳回解除合同请求,判令马X支付1万元。此后,刘XX再次起诉,要求马X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欠付的租金4万元,以及取暖费3400余元、卫生费1100余元。一审法院结合通话录音等证据,支持了4万元租金请求。马X不服,委托辛小平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马X是否欠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租金4万元。马X主张,其已通过现金和支付宝付清该期间租金,一审将同日支付宝转账3万元与收条3万元认定为同一笔付款错误。马X还提出,在前案二审对账及起诉中,刘XX自认马X已付清前两年租金。此外,马X曾主张本案属重复起诉,但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再主张该意见。刘XX则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马X主张现金支付与支付宝转账系两笔付款,但仅凭交易习惯不足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关于自认,经审查前案卷宗及庭审录像,刘XX从未明确承认马X已付清该期间租金,不符合自认构成要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0余元由马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