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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湘律师代理王XX劳动争议案二审部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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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邓湘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突破口,针对一审未支持经济补偿金的判决,敏锐指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过错。通过梳理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及工资标准,准确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在庭审中,邓律师据理力争,纠正了一审关于“未缴社保非解除真实原因”的错误认定,成功促使二审法院改判,为当事人争取到1万余元经济补偿金,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劳动法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王XX在某公司从事打码工作,月平均工资为三千五百余元,其工资由配偶熊某甲代领。2023年10月及11月,某公司因经营困难发布《公告》,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出勤天数比例分段计发工资。王XX在后续工作中按此标准领取工资。2024年4月2日,王XX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拖欠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部分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驳回其他请求。王XX不服,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四千八百余元、拖欠工资九千九百余元及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工资五千五百余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千九百余元,驳回经济补偿金等其他诉求。王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邓湘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某公司是否欠付王XX工资,应否支付王XX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具体数额。

针对欠付工资问题,某公司因经营困难调整薪酬发放模式,王XX未提出异议且由其配偶代领签字,视为认可。但某公司计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应予补足,且2024年3月恢复生产后应按正常标准计发。

针对经济补偿问题,某公司确实未依法为王XX缴纳社会保险,王XX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针对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该诉求受一年仲裁时效约束,一审支持2023年及2024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依法予以改判。判决维持一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及支付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判项;撤销一审驳回其他诉求的判项;改判某公司向王XX支付经济补偿1万余元;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王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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