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土地收储补偿谈判律师
莫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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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武汉上牌流程是什么?
外地户口在武汉买车后上牌,需要先到车管所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在办事窗口出示车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交车辆识别代号。然后到车管所检查车辆,递交车辆合格证,检查无误后即可办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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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租商服土地使用税不交怎么办?
租商服土地使用税不交可以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之下,由法院利用法律手段来进行强制缴纳。包括按照《税收征管法》进行罚款。我国税收征管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可以按照欠缴税额50%以上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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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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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防水工程有哪些规范技术指标?
1、基层控制要点:防水层是依附于垫层、砖胎膜及主体结构基层,其质量好坏将直接影响防水层的质量,其平整度、强度、表层坡度准确,表面完好无起砂、起皮、裂缝、基层的含水率等都是保证防水层施工质量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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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是什么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贴的标准,各省政策具有差异,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地政策为准。如浙江省,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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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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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土地收储补偿谈判问答推荐
土地租赁合同没公证单方违约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可以起诉,不是必须公证为主
张滢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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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师已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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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您好,我们这里有一土地纠纷,之前政府已经发放了补偿款给我们了,现在另外一个村又争这个山是他们的
[律师回复] 具体情况详细沟通,可以起诉和复议,主要看确权和历史问题
张滢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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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师已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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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农民土地使用权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解析:按照土地的实际用途进行分类,可以将其细化为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国有未利用地这三类。需要注意的是,在国有未利用地上,通常情况下不会明确地指定使用者。依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相关条款,国有农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开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各类生产活动。而针对国有建设用地,国家有权通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多种方式,依法将其确定给特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使用。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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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师已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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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后地上附着物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地面上附属物之含义,系指所有构建于土地之上的各类建筑物(包括平房、楼宇以及其附属结构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以及固定于地面之上的各种物品(例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统称。当土地租赁合同期满之后,地面上的附属物应回归原始所有者手中;若土地上尚存附属物,则需自行处置,以期恢复至承包之前的状态;若存在农作物或建筑物,则可与发包方协商进行处理。未经发包方事先许可,必须确保恢复至承包时的原有状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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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师已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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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商业开发权或租赁使用权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关于土地租赁合约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税收法规》等相关法律文件。其中,国有土地租赁是指由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签订具有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租金的行为。若需解除土地租赁合同,通常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形:首先,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发生时,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原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其次,当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使得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时,在合同生效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变得毫无意义,并且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解除合同。最后,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之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引发了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如果仍然坚持维持原有的合同效力,将会显得极为不公,在此情况下,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项法定理由。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需要特别留意出租人是否具备该土地的使用权,是否为转租性质;务必严格审核出租人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详细查阅可租赁期限;对出租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尤其关注出租人是否将土地设定了抵押权;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出租人所承担的各项义务,尤其是出租人应当提供的基本条件等方面;对于争议解决的管辖约定也应予以重视,尽可能避免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途径。法律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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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师已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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