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方
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配问题后悔而引发的纷争,一方请求变换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通常是一方在订立协议离婚时,被另一方欺诈或者胁迫,事后提
诉讼讼,要求变换或者撤销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条款。这种情况有一个除斥期间,即必须在
离婚后1年内提议,1年的时间不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况。同时还必须要有
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比如胁迫需要提供及时向警方报案的记录、警方备档的案件笔录等,从其内容反映出受到另一方胁迫,不得已签订协议,并非一方真实意思表示。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配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纷争。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主要指夫妻中一方向另一方掩瞒收入,将夫妻共有财产转移、隐藏、赠与、变卖、毁坏或虚构
债务侵占夫妻共有财产等,另一方并不知情,但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另一方发现一方存在上述做法及牵涉财产,在限定的时间内可向法院提诉讼讼,要求对这些尚未分配的财产进行再次分配或者赔偿一主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