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了解的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任意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一)在
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
劳动合同商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要求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
(二)未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
法规的限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限定的情形招致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