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第五十条:“薪水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
劳动者本人。不得
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的薪水。”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薪水报酬、经济
赔偿,并能够责令支付
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薪水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薪水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
(四)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限定予以劳动者经济赔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商定和国家限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量支付
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延或者未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能够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
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
支付令。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赔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准则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限定及时足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限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