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职责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导使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法花费,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导致丧命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丧命
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丧命的,其
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 被侵权人丧命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法花费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花费,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花费的除外。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量。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得到利益的,按照其得到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得到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商量不一致,向人
民法院提
诉讼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上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