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
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
证据,在
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 力。如果这种过错符合《
婚姻法》46条规定的“
重婚”、“
同居”、“
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
损害赔偿。保证书关于
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承诺,或者对将来离婚时双方如何
财产分割作出的单方
保证,如果内容明确,应当视为婚内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第 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因 此,这部分关于
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
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保证书关于离婚时“自愿放弃
孩子抚养权”的内容,在法律效 力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婚姻关系不是《
合同法》讲的
合同关系,因此还是要在《婚姻法》的 框架下来看待。虽然,这种约定或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 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就像虽然双方签订了
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
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样。但是,该保证书关于过 错方所犯过错的记载,和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决定孩子
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