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的
担保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
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是,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
报案。责任:保证人没有尽到义务时,
司法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追究其经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
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
担保义务。附《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