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李某在明知王某系不满十四周四幼女的情况下,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虽然王某是自愿的,但是李某的行为仍构成强奸罪。根据《
刑法》,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
处罚。根据《刑法》第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