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这属于
移送管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
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因此,你不用再交
诉讼费。你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
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
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依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经过公告后,可以缺席判决,你就可以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了。以上解答,希望能帮到你。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