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
证据时,
当事人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让当事人或者
代理人进行复制。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
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事故处理专用章。 《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八十五条:“ 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调用案件材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将交通事故正卷正本移交给人
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复制交通事故正卷副本与交通事故副卷一并存档。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
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