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业挂靠经营行为虽不被《
建筑法》等法律
法规所接受,但是,因签订
挂靠协议、实施挂靠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仍应按照《
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处理,挂靠
当事人亦应依法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施工
承包合同的法定先决条件。因此,对于建设工程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
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
施工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的签订各方应承担
过错责任。若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因故被确认为无效,则挂靠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被挂靠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施工
合同无效并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该被挂靠企业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
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
工程款如何结算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