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所以,有权请求给予损害赔偿。 但不论是实施家庭暴力,还是重婚等情况而请求损害赔偿的,通常是在离婚时提出。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7条规定:
当事人在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
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因此,除以下两种情况:
(一)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
(二)在办理
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 在离婚后,无过错方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可知,法律规定
离婚赔偿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并且要求提出的时间是离婚的当时或离婚后一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