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与“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
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
立案,反之,
不予立案。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
报案、控告、举报或者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