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一般24小时送达通知书。 《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
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
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第一百二十三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
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
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