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察
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
(1)
行为人是否造成现实的危害,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具体包括
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情况。
(2)行为人案发时的驾驶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
酒精含量为判断标准。
(3)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他行为。
(4)
醉驾行为严重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会特别严重。
2、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大小:可以从行为人在以下三个阶段的表现来判断:(1)实施醉驾行为前的表现。如是否曾因酒后驾驶受过
行政处罚或者
刑事处罚,是否有多次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否不顾他人劝阻坚持醉驾;是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明知是伪造、
变造或者其他
机动车号牌而使用的,等等。
(2)被查获时的表现,是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检查,还是实施了当场饮酒、锁车门不下车、抵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抗拒抽血检验等不配合检查,甚至
冲卡逃避检查、
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积极救援伤者,主动打电话
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等等。
(3)归案后的
认罪悔罪态度。如是否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是否积极
赔偿被害人的
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综上所述,广东省对处理醉驾案件做过特别规定,在具体
量刑上面,达到
醉驾标准的,量刑起点是一个月
拘役,如果
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300的,最低也是三个月拘役。当然,不是所有的醉驾车主都会被
判刑,如果其有
从轻处罚或者免于
处罚的情节,法院可以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