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在1992年发了一个复函(《关于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
抚养非亲生子女
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
抚养费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
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也就是说,离婚之后的抚养费可以返还,
离婚之前的一般就不支持了。但现实中要求返还“婚内”抚养费的案件越来越多,如果一概不支持,对于受欺骗的一方来说也不是很公平。因此很多法院作了进一步的探索,支持返还婚内抚养费的判决逐渐增多。
至于
精神损害赔偿,虽然
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
欺诈性抚养毕竟会对无过错一方造成伤害,一些法院会酌定支持部分
赔偿。与他人生育小孩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应支付赔偿的情形。从法理上说,46条规定的是法律层面的严重过错,而与他人生育小孩,是个人私德部分,法律不宜做过多干涉。但基于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于“出轨”的消极评价,替别人养小孩更是让人气愤,老百姓也希望法院能惩处这些不道德的行为。故而,法院回应现实的需求,支持了一些
损害赔偿的请求。
因此现实中,男方提出抚养费的返还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主流判决是支持了这样的诉请。
想必大家已经对
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因欺诈性抚养而无效这个问题有所了解了,
离婚财产的分割都与子女有关,
抚养孩子的一方,通常来说都会得到更多的财产,所以当离婚后发现其子女不是自己的时候,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请求重新
分割财产,来争取自己的权益,比如可得到婚后所付的抚养费、
精神损失赔偿等。当然还是希望大家不要遇到此类事情,都能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