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修订《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基础上,《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增加了一些新规定,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在
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即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平等权利不仅体现在同工同酬方面,还体现在
工资调整机制上,被派遣的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连续的劳动服务时,其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样的工资调整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
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