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一般不具有
法律效力,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视为要约,其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规定的;
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