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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

3.2w浏览 匿名 2020-06-20 内蒙古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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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在研究本罪的主观罪过时,是故意或者过失还是二者皆有是不可避开的一大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关于第三百三十八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的讨论中,各界并未取得一致的观点。就原条文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规定,主流观点认为该罪只能是出于过失犯罪。这样的结果就是,那些故意违法排放污染物导致环境遭到污染的企业,得不到本罪的论处,而是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使得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有名无实。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本罪的罪状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从文面上似乎也是很难判别是故意还是过失。但从立法原意出发进行伦理解释,在某种意义上,本次法条的修正正是为了矫正刑法对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罪过的认识偏差,也正表明了立法者的立法原意,即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内容上,除了原来认为的过失犯罪,还应当包括故意犯本罪的情况,故意和过失都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但是,这样就产生了如下两个问题。
    首先,从以往的立法模式和立法惯例上来看,刑事立法一般将故意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和过失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分别进行设置,或在同一条文中以另一款的方式单列。
    其次,对于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人,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显然体现了不同程度的主观恶性,上述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的立法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二)污染环境罪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含义,同时规定了当二个及以上行为人共同过失犯罪的,对行为人的惩罚原则不是以“共同犯罪”论处,而是根据行为人每人各自所犯的罪,针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分别处罚。在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实践中,两个以上的单位、自然人以及单位和自然人共同实施本罪的有三种情形,分别是各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故意与过失的混合。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内容,按照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即指针对各犯罪人员所犯罪行,对应相应的刑法规定进行定罪,而这样也就意味着可能判处不同罪名。就本罪而言,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一般是类似的,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违反的注意义务是同一性质的,因此,均以污染环境罪论处。在量刑方面则有两个原则。其
    一,造成同等危害结果的情形时,属于共同过失犯罪的个人的刑事责任,应该比单独过失犯罪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轻。其
    二,二人以上过失犯污染环境罪的,在承担责任上,应按照各自对危害结果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刑事责任的轻重。
    (三)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主观方面的比较
    在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比较难区别的,因为二者之间具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投放危险物质是指犯罪行为人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污染环境罪是指行为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并且导致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行为。在犯罪行为上,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都是针对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有害物质,这些相似点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两罪的判断产生了较大的困难。
    仔细对比两个罪名,不难发现二者的犯罪主体与客体是不同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主体只可以是自然人,但在污染环境罪中,除了自然人之外,单位也可以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污染环境罪的客体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以及环境本身,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是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权利。除了主体、客体的不同,这两个罪名最大的差异体现在主观方面的差别。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行为会造成污染环境、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环境受到污染、公共安全遭到威胁这些情况的发生;或者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投放行为可能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会危害公共安全,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环境污染、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而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则比较全面一些,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只包括过失的基础上,修改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都能构成污染环境罪。显然,这是两个罪名非常不同的地方,但是也正是由于《刑法修正案(八)》的这个修改,使得在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判断是构成污染环境罪还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时产生了困难。此时,就要通过分析犯罪主体和客体的相异点去进行区分与判断。
    (四)可否适用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侵权法中由于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时所负侵权责任,意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某个行为,或者造成了法律所禁止的某种结果,便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适用该原则,通常是出于侵权损害过于广泛,并且证明比较困难,以更有效地保护公众利益,节约诉讼资源。这是考虑到严格责任的以上特点,很多学者建议我国刑法中的污染环境罪也应该采用严格责任。同时,也不乏反对者。下面通过对严格责任的进一步分析以及我国刑法与污染环境罪的研究,不难发现对于污染环境罪并不应该适用严格责任。
    首先不同的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同于民事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在民法中,民事责任可以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而在刑法中,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或者故意则不构成犯罪,也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多人基于这一点多了几分顾虑,担心是否会致使许多污染环境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管辖,使得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分量减轻。其实不然,因为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通过过错推定原则来进行判定。两个原则有相似的地方,即都不需要控方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而过错推定原则不同于严格责任原则的地方在于,严格责任下,行为人应该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被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与自己没有关系,而过错推定原则则只需要有关行为人证明自己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就可以了。若污染环境罪采用严格责任,显然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刑法理论的。
    其次,采用严格责任会产生因小失大的后果,支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学者的出发点是为了更有力地保护环境免受污染或者尽可能少的受到污染。可是,在环境污染保护领域,最多的手段是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刑法只是作为
    最后一道防线。如果采用严格责任,无疑将刑法手段推到了最前面,只要是行为人造成了环境污染的后果,一律都要受到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定罪量刑。如此大的打击面,会导致各生产企业“胆战心惊”,从侧面遏制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进步、社会经济的提高,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甚至国家的整体实力。显然,这样做不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也违背了刑法关于环境立法的设立初衷。
    出于以上原因的考虑,在我国污染环境罪不应该采用严格责任,依然应该坚持罪过责任原则,只有当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才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否则不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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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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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有什么?
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的表现就是过失行为,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使环境造成了污染,犯该罪的是一般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单位,公民需要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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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区别是
[律师回复] 解析:
执行异议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上:
首先,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执行异议之诉仅能由阻碍强制执行的案外人提出;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允许作出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民事审判机构对相关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
其次,引发诉讼系争事项的缘由有所区别。
前者是在案涉强制执行程序中被错误地限制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后者则是由于原审裁判结果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提起诉讼的时限也存在差异。
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提出;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可以在原审裁判生效后的任何时候提出。
最后,受理这两种诉讼的法院和审理程序亦有区别。
执行异议之诉应向执行法院提出,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则为作出原审裁判的民事审判机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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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什么?
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属于行为人对事故的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自己的大意而造成的后果,只要构成犯罪不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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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受贿罪量刑多少年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贪污、受贿行为,涉及金额达三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者,将依法予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惩戒,同时施以罚金;
若涉案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但未达到三百万元的,将依据法律法规,被判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而当涉案金额高达三百万元时,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依法没收其财产。
2、在受贿犯罪中,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其情节轻重,将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即参照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此外,对于索贿行为,将从重处罚。
具体而言,受贿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较轻情节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而当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以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拐卖儿童罪主犯认定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拐骗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该犯罪行为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若犯罪者曾多次进行儿童拐骗活动,存在对被拐骗儿童进行奴役、虐待等情节严重情况,或者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使其父母或监护人忧虑成疾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则应依法从严惩处;
3、如果拐骗儿童的目的是作为人质,以此向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勒索财物,那么这就构成了绑架罪。
此外,拐骗儿童的行为本身导致儿童受到伤害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例如,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然后再将他们出售的,应当按照拐卖儿童罪论处(此乃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侵犯了两种不同的法益,因此,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主张,应当将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勒赎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儿童进行实力支配以勒索钱财的行为,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并与拐骗儿童罪实行并罚。
值得注意的是,拐骗儿童罪的保护法益并非监护权,而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安全,因此,监护人也可能会成为本罪的共犯。
至于“拐骗”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欺骗、引诱以及将儿童偷偷带走、强行夺取等方式,这些都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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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客观方面是怎么要求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3、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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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警察会主动办理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并无义务主动为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程序,而此项任务通常是交由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的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律师负责申请执行。
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即可提出申请。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均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3)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4)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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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有缓刑吗,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现在对污染环境犯罪打击力度很大,判缓刑的难度加大。但是,如果确实情节轻微,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不是都不能判缓刑。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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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贪污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界定主从犯关系时,我们可以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首先,对于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案件而言,率先提出犯罪意图的人往往被认定为主犯,而那些只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的人则常常被视为从犯。
然而,这一判断标准并非绝对固定,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但在实际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可能被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
其次,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案件中,负责策划、指挥整个犯罪活动的人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而那些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的人则常被视为从犯。
再次,从参与共同犯罪的频率角度来看,频繁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或全程参与所有共同犯罪活动的人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而首次参与共同犯罪或参与次数相对较少的人,以及仅参与部分共同犯罪活动的人则常被视为从犯。
此外,从参与共同犯罪的力度来看,主犯的行为通常具有较大的强度、较为残忍的手段及娴熟的技巧,而从犯的行为强度则通常较低,或者技巧不够纯熟。
最后,从对犯罪结果所产生的影响来看,由于主犯的行为强度较大或技巧熟练,他们通常会对犯罪结果产生较大的影响,成为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他们通常只会对犯罪结果产生微乎其微的影响,甚至完全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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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主观是过失吗
一般来说污染环境罪属于过失类犯罪,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于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是明知的,但对于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是行为人所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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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刑事拘留还罚款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规中的有关条款,对环境造成污染行为将面临罚款的处罚。
具体而言,若有个人或组织在实施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导致环境遭受严重污染,那么他们将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这其中便包含了罚款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对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处以罚金或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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